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對洩露組織秘密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洩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内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是每名黨員入黨宣誓時的鄭重承諾。無論選人用人工作、紀律審查工作,還是巡視巡察等工作,都有嚴格的保密紀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不準私自洩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讨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監督執紀人員不準私自留存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洩露審查調查工作情況,對紀檢幹部私存線索、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等違紀行為要嚴肅處理。《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工作人員私自留存巡視工作資料,洩露與巡視工作有關的未公開信息的,要給予處理處分。黨員幹部必須充分認識保守黨的秘密的極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負的保密責任,對組織尚未公開的事項守口如瓶,自覺築牢保密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