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通過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和全員聘用制度,創新管理體制,轉換用人機制,整合人才資源,凝聚優秀人才,實現崗位管理與合同用人,調動學校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事業的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崗位設臵與聘用堅持“科學設崗、分類管理、動态調
整、按崗聘用”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範圍:學校人員控制總量内的教職工。下列人員
暫不納入聘用範圍:
1.受記過及以上處分且尚在處分期的人員,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無明确結論的人員。
2.已按相關規定離崗創業、病休、内退等人員。
3.其他按規定不納入崗位聘用的人員。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四條 崗位總量以省編委相關規定及省人社廳核準的崗位
設臵方案為準。原則上在學校人員控制總量範圍内設臵崗位總量。 第五條 學校崗位根據工作性質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才能擔任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教師崗位是專業技術崗位主體。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和普通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是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 崗位根據聘任性質分為固定崗位和非固定崗位。非固定崗位分特設崗位和流動崗位兩種。特設崗位是為适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臵的工作崗位。特設崗位不受學校崗位總量、最高等級的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特設崗位的設臵與聘用工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流動崗位是因工作需要,經批準設臵聘用具有一定工作期限的工作崗位。 第六條 專業技術崗位按崗位總量的79%設臵。其中教師崗位按崗位總量不低于 65%設臵,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按崗位總量不超過 14%設臵;管理崗位按崗位總量的18%設臵;工勤技能崗位按崗位總量不超過3%設臵,按照後勤社會化的改革方向,逐步減少工勤技能崗位的比例。 第七條 崗位等級和名稱設臵
1.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2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6個等級,即二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二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正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教授二級崗位、教授三級崗位、教授四級崗位,分别對應二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副教授一級崗位、副教授二級崗位、副教授三級崗位,分别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講師一級崗位、講師二級崗位、講師三級崗位,分别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助教一級崗位、助教二級崗位,分别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主要有:工程實驗、圖書檔案、編輯出版、醫療衛生、會計審計等專業技術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根據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标準執行,并與學校現行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保持一緻。
2.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分别為:三級職員、四級職員、五級職員、六級職員、七級職員、八級職員、九級職員、十級職員。
3.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八條 崗位結構比例
1.專業技術崗位高級、中級、初級的比例為 4.5:4.8:0.7,其中正高級和副高級比例為1.12:3.38。正高級三級和四級比例為 3:7;副高級五級、六級、七級比例為2:4:4;中級八級、九級、十級比例為3:4:3;初級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比例為5:5。
(1)教師崗位高、中、初級的比例為4.8:4.6:0.6,其中正高級和副高級比例為1.3:3.5。正高級三級和四級比例為3:7;副高級五級、六級、七級比例為 2:4:4;中級八級、九級、十級比例為3:4:3;初級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比例為5:5。
(2)其他專業技術崗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控制标準為 3:5.5:1.5。高級崗位分 3 個等級,正高級崗位為四級;副高級崗位為六、七級,占比分别為4:6;中級崗位分為九、十級,占比分别為4:6;初級崗位分為十一、十二級,占比分别為 5:5。
2.管理崗位六級及以上職員崗位數占管理崗位總數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 45%。其中,四級及以上崗位數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确定,五級、六級崗位數的比例為 4:6; 七級、八級崗位數量占管理崗位總量的比例為 50%,按 7:3 的比例設臵;九級、十級崗位數量占管理崗位總量的比例為5%。
3.工勤技能崗位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為25%,一級、二級崗位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為5%。 第九條 各類崗位設臵
1.教師崗位
(1)專任教師崗位
專任教師崗位設臵時主要依據人才培養工作量,兼顧學科建設、
科學研究等工作。
各二級學院專任教師崗位數按照學院實際年均承擔标準學時數占全校年均标準學時總數的比例計算,計算方法如下:
省級以上學科、科研平台給予适當崗位數補貼。
(2)思政課教師
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崗位按師生比1:350設臵。
(3)輔導員崗位 原則上按師生比1:200設臵。 (4)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詢專職教師按師生比1:3000設臵。
3.其他專業技術崗位
其他專業技術崗位根據工作量、工作職責和任務,本着精幹高效、保證基本需要的原則核定。全校圖書資料崗位數按照公式:學生數/300+教職工數/200 核定;二級學院圖書資料崗位納入學校圖書館統一管理,根據工作需要統一調配。
4.管理崗位
(1)二級學院按照公式:3+(教職工數—50)/50+(學生數— 500)/500核定,其中學生數最高按1500計算。承擔碩士研究生教育、通識教育必修課程(思想政治理論課、大學體育、大學英語、大學計算機)和跨學科平台課程(數學類、物理類、工程訓練、教師教育)的學院,适當增加1個崗位,但本學院專業學生數不足500 的學院不予增加。管理任務繁重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經學校批準可适當增設管理崗位。
(2)機關、直屬單位依據各單位主要職能、職責核定。
5.工勤技能崗位
根據工作職責、任務和需要,本着精幹高效、保證基本需要的
原則核定。
第三章 崗位聘用
第十條 聘用條件
受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維護黨的領導,維護社會主義制度;
2.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身體健康,能适應崗位工作要求; 5.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條件。 各崗位具體條件按照不低于國家、省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确
定。 第十一條 組織領導
1.學校人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崗位設臵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處,具體負責學校崗位設臵與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成員由相關職能負責人組成。
2.領導小組下設教師崗位聘用評議委員會、其他專業技術崗位聘用評議委員會、管理崗位聘用評議委員會和工勤技能崗位聘用評議委員會,分别具體負責各類崗位的聘用評議工作。
3.各二級單位成立或聯合成立崗位設臵與聘用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聘用工作小組),負責本小組各級各類崗位設臵與聘用的具體工作。
4.以上各類各級崗位的聘用結果均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崗位及條件。在全校範圍内公布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等。
2.個人申請。符合聘用條件的各類人員,由個人填寫《3044澳门永利集团欢迎您教職工崗位聘用申請表》,同時向應聘單位聘用工作小組提供任職資格或條件的有關材料。
3.資格審查。各聘用工作小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4.各聘用工作小組對應聘人員進行評審或評議,确定拟聘人員名單和推薦由學校評審的人員名單,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五天)無異議後将人員名單和個人申報材料一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5.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薦人選進行複核。
6.各聘用評議委員會進行評審,并公示結果(不少于五天)。
7.領導小組審議并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正高二級崗位人選報上級部門審批)。
8.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崗位聘用合同。
第四章 聘約管理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
1.校長(或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依法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簽訂聘用合同。
2.各類各級崗位的聘期一般為4年。聘期内達到學校規定的退職年齡者,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聘用合同自然終止。
3.聘用期内發生專業技術職務變化、崗位調整或因外出學習等因素可能對合同内容産生影響的,應當對合同的相關内容做出相應變更,變更内容經聘用雙方簽字後,與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嚴重失職、渎職,對學校造成重大損失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連續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歸超過15天或一年内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等原因需調整崗位,本人拒絕工作安排者;經學校批準調離學校者;聘期内被開除、勞動教養及被判刑者。
5.學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行為,被聘人員可以提出解除或終止合同。學校和被聘人員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解聘、辭聘過程中雙方須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6.聘用期滿,學校不再續聘或本人不再應聘,均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但有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批準:工作性質涉及學校機密,在規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與學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協議等。
第十四條 聘用考核
1.在聘期内,受聘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學校及各用人單位根據聘用合同,按規定權限對受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和職業道德及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本單位群衆及服務對象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态度相統一的方
法。考核的内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聘用合同的情況,重點是工作業績,聘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考核結果記入個人檔案,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以及晉級、獎懲等的重要依據。
3.各類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八級以下管理幹部和工勤人員的考核由人事處負責組織;八級及以上管理幹部的考核由組織部負責組織。
第十五條 監督與申訴
1.學校成立崗位設臵聘用監督與争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對崗位設臵聘用工作進行監督,并受理崗位聘用工作中教職工的投訴和申訴。
2.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處監督聘用工作全過程,對群衆的檢舉和投訴進行查處。
3.應聘者有權就各級崗位聘用組織機構的決定提出投訴或申訴,投訴或申訴應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4.任何投訴或申訴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簽署真實姓名,監督與争議調解委員會有責任為投(申)訴人保密,任何單位及個人都不得對投(申)訴人進行打擊報複。對有意誣告者和打擊報複者,經查實,學校将嚴肅處理。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六條 所有受聘相應崗位的人員均要簽訂書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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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崗位職責、聘期任務等,并按合同進行考核和管理,具體考核辦法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聘期内崗位類别未發生變化,但黨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工人技術等級發生變化的,根據崗位職數空缺情況予以聘用。其中黨政職務晉升且崗位性質為管理的人員自動聘用到黨政職務對應等級的管理崗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工人技術等級發生變動的人員根據崗位聘用條件和崗位職數空缺情況聘用,原則上每年年底學校組織聘用一次。
第十八條 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經學校批準受聘崗位類别發生
變化的人員,按以下方式聘用:
1.由專業技術崗位或工勤技能崗位交流到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八級職員及以上人員按照其黨政職務自動聘用到對應等級的管理崗位;如屬于一般職工交流的,則聘用到九級職員或十級職員崗位。
2.由管理崗位或工勤技能崗位交流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已聘用過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可根據崗位聘用到原已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未聘用過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聘用到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應崗位的最低一級。
3.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交流到工勤技能崗位工作的人員。具有高級工及以下工人技術等級的直接聘用到對應的崗位,具有技師及以上工人技術等級的根據學校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空缺情況聘用。
第十九條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從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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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學工辦主任、團委書記、輔導員相關人員納入教師崗位管理,可在符合崗位條件的基礎上,結合自身情況申請選擇受聘相應職稱職務,也可根據個人條件,确定相應的管理崗位等級,聘用相應的職員職務。
第二十條 根據《湖北省高等學校工作人員兩類崗位任職實施細則》(鄂人社崗[2009]5 号),各類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兩類崗位”人員隻控制在校領導和教務處、科技處、研究生處等單位擔任正、副職領導職務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人員範圍内;“兩類崗位”人員納入管理人員範疇,按管理崗位實施聘用,實行“一崗雙責”,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崗位的職責,又要完成好兼任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作任務。對其兼任的兩類崗位的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标準、考核要求,都應在崗位說明書中作出明确規定。“兩類崗位”人員可以參與專業技術崗位的申報,并按照所聘用的兩類崗位中工資标準較高的崗位類别确定其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 第二十一條 關于落聘人員。凡放棄參加競聘或競聘落崗的人員視為待崗人員。待崗人員必須在競聘工作結束後按規定時間到人事處報到,其人事關系轉到學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崗人員待聘期為 12個月。待聘期間,學校安排、組織其參加培訓學習,并根據崗位情況推薦其競争上崗。待崗人員待聘期不發放績效工資。
待崗人員待聘期結束,仍未上崗者的相關待遇,按鄂人社發 [2012]56号文件執行,即“待崗人員,停發原工資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資80%的标準發放生活費”。
第二十二條 關于政策性安臵人員。上級有關部門和學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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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安臵人員的崗位原則上根據空崗進行安臵;特殊情況給予流動崗位,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 關于離崗創業人員。學校教職工離崗創業,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關系。具體辦法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執行。
第二十四條 關于崗位等級變動人員的待遇。對崗位等級變動
的人員,調整其相應工資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學校的有關規定凡
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人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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